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初293号之一
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11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华,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羽,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贝斯特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潘浩,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潘浩,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斯特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被告潘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3020元,共计3045元,由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刘培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