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知民初2032号
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11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惠,湖北百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油岗工业园明珠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常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巩靖,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蔡晶晶、彭露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将其诉讼请求中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判赔数额变更为1万元,合议庭评议后准许。2022年7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8,800元,扣除应缴25元后,余款8,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许继学
审 判 员 蔡晶晶
审 判 员 彭露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文治财
书 记 员 文治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