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初216号
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古亭街11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锴,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华,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佳美店车(潍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红河镇朱红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美店车(潍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佳美店车(潍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宋万明
人民陪审员 孙乐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