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431号
申请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83JN4A,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11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
被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M43J2XK,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乐川街2207号紫金花园19号楼2018号。
法定代表人:韩红乐。
申请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690元,由申请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宏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宏奎
书 记 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