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2901号
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留转工业园区6号3幢053室。
法定代表人:罗申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玮、贾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下头路65-1号。
法定代表人:徐唐望。
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元,由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让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俞建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