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赫斯福(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2901号

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留转工业园区6号3幢053室。

法定代表人:罗申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玮、贾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下头路65-1号。

法定代表人:徐唐望。

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元,由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让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俞建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