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2741号
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萍水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罗申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玮、贾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艳华家庭农场,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和仁村小梁营组。
经营者:张元华。
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艳华家庭农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少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婷婷
代书记员 辛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