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5581号
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留转路工业园区6号3幢3053室。
法定代表人:罗申腾,总经理。
被告:江苏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吴集镇史跳村。
法定代表人:孙兆朴。
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