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泰顺县民本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292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留转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申腾。

被执行人泰顺县民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峰文乡峰文村div>

法定代表人:林庞。

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顺县民本种植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浙0106民初8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泰顺县民本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款41000元;支付违约金7000元。执行费6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29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胡锦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