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7035号
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留转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申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玮、贾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三爪仑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宝丰镇太阳山林场**div>
法定代表人:茅以林。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三爪仑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成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林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