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87号 原告: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102(电子城科技园集中办公区0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中,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江苏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苏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英福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邹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