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盘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5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盘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六盘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