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内2502民初595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西山村15组。
被告: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俊路与国槐街交叉口西城科技大厦A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锡林浩特市第三中学,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楚古兰办事处锡林大街3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原告***与被告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第三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叶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