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91民初154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03月10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张集乡凡岗村周岗组。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张集乡凡岗村周岗组。
被申请人: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梭路与国槐街交叉口西城科技大道A座1103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2025)豫0291民初15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98.9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98.96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