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91民初613号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第十一完全学校,住所地南阳市焦柳线与原西环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0OMB1B67784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林州建筑总部大厦M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693803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朱某与被告南阳市第十一完全学校、第三人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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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