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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某管业有限公司、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1民初615号 原告:和田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公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和田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和田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已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和田某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5.96元,减半收取计672.98元,由和田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