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5民初5950号
原告:洛阳市某某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洛阳市某某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洛阳市某某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某某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某某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洛阳市某某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