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皖08行辖116号 原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并向本院申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太湖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