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22民初662号
申请人:黄山市博兴机械化筑路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80116754W。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
被申请人:安徽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东区C2楼1单元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8497733X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黄山市博兴机械化筑路工程处与被申请人安徽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黄山市博兴机械化筑路工程处以其工程处在银行的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同时冻结申请人黄山市博兴机械化筑路工程处在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号为20000325695410300000026账户中存款1013918.1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博兴机械化筑路工程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