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42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四川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等。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成都分公司无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已经限制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执行中,院于2019年8月7日以(2019)川0107执4258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A×××××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车牌号为云A×××××*******牌汽车、车牌号为云A×××××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云A×××××*******牌汽车、车牌号为云A×××××*******牌汽车、车牌号为云A×××××宝马牌汽车、车牌号为云A×××××长城牌汽车、车牌号为云A×××××哈佛牌汽车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因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于2019年8月8日以(2019)川0107执4258号之二执行裁定暂停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成都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冻结期限为三年。于2019年8月8日以(2019)川0107执4258号之三执行裁定暂停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冻结期限为三年。于2019年8月7日以(2019)川0107执4258号之五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名下位于昆明XX路XX号办公楼XX至XX层、XX幢XX层的房屋(房产证号: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系轮候查封,已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于2019年10月10日以(2019)川0107执4258号之七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在富顺县路桥开发总公司应当收取的款项限额人民币XXX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功
审判员万品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