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425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成都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四川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在富顺县路桥开发总公司应当收取的款项限额人民币xx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