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8民初2740号 原告: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甲。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乙。 原告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昆明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