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0763号
申请人:西安广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米正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叶世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广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广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1801.61元的等值财产,并由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赔偿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1801.61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弘
二O二O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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