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505号
申请人:西安广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米正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世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广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107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广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1801.61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4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73675.07元,冻结期限均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0)陕0104执保1505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7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