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750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奥靓洁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新奥靓洁保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代 理 审 判 员 李一可
代 理 审 判 员 ***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雒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