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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北京市新奥靓洁保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750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奥靓洁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新奥靓洁保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代 理 审 判 员   李一可 代 理 审 判 员   ***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雒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