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民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25)冀0730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