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2民催7号
申请人:云南澄江盘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省玉溪市澄江县**村镇**溪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云南澄江盘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8月1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400051/22433925、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杭州奥格森化学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27日,到期日2016年7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云南澄江盘虎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仲文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岑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