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02民初2874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住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住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彭某1,男,2006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贺某,曾用名彭某2,女,2015年12月21日出生,住萍乡市莲花县。
原告彭某1、贺某法定代理人:贺爱华,二原告母亲。
被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江西省吉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上文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60982279。
法定代表人:王洪星。
被告: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0731968971T。
法定代表人:姜志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珍萍,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1、贺某与被告**、吉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吉安房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原告***,原告彭某1、贺某的法定代理人贺爱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被告吉安房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珍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润燃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1、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717273.05元。其中,医疗费46142.98元、误工费834.32元、护理费556.08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丧葬费38065.50元、死亡赔偿金576274.17元、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吉安房管局系吉州区阳光新城小区公租房的管理单位。被告**取得该小区12栋1-603公租房的使用权后,于2019年3月出租给彭安民(原告***、***之子,彭某1、贺某父亲)。2019年8月5日13时50分许,该房屋内发生天然气爆炸起火,彭慧(彭安民女儿)因爆炸冲击波致高空坠落当场死亡,彭安民重度烧伤被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8月8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特大面积深度烧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发现厨房内连接灶具与表后阀的用户燃气胶管已完全脱落。被告**作为房屋出租人,未能提供保障承租人安全的租赁物,对房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排查、修缮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润燃气公司巡检、安检不到位,未保证安全供气,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安房管局对公租房未尽管理维护义务,对公租房转租行为未予监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2019年3月将房屋出租给彭安民使用,至8月5日事故,相隔4个多月,不可能系租赁物自身的安全问题;燃气灶系被告华润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安装,不可能存在完全脱落的安全隐患;根据答辩人与彭安民的租赁合同,承租人负有对屋内设施损坏、故障的修缮义务;经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厨房内连接灶具与表后阀的用户燃气胶管完全脱落属于非正常脱落;彭安民与彭慧关系非常不好,而且很反常,事发当天又发生争吵、厮打、甚至捆绑,彭慧称要杀彭安民,因此,燃气胶管人为拔脱可能性大。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要求予以驳回。
被告吉安房管局辩称,答辩人作为阳光新城小区的管理者,已履行维护、修缮、监管义务,在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禁止转租、转让;案涉事故属于室内管道天然气使用不当造成,并非房屋自身质量问题,系受害者的重大过错所致;答辩人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润燃气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信息证明、事故调查报告、专家组意见书、现场勘察照片、居民用户供气合同、疾病诊断书、死亡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被告**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灶具购买票据、吉州区人民政府批复、专家意见书等证据。被告吉安房管局提交了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管理办法、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等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吉安市吉州区阳光新城小区12栋(原26栋)1-603室属于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017年3月7日,被告吉安房管局下属吉安市第三房管所与被告**签订《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居住。之后,**与被告华润燃气公司签订《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向该公司交纳燃气安装费、购买灶具,同年7月24日,经华润燃气公司安装并检查合格后,该房天然气点火通气。
2019年3月25日,**为出租人、甲方,彭安民为承租人、乙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彭安民承租上述房屋,期限3年,至2022年3月25日止。合同同时约定,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及其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并负担维修费用。
2019年8月5日13时58分许,阳光新城小区12栋1-603室内发生爆炸并起火,造成室内人员彭慧(彭安民之女)因爆炸冲击波致高空坠落当场死亡,彭安民重度烧伤被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8月8日,彭安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9年12月23日,“8.5”阳光新城小区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作出《吉州区“8.5”燃气爆炸事故调查被告》,认定:8月5日11时许,彭安民及子(原告彭某1)、女(彭慧)在家中,彭安民、彭慧因谁做午饭一事发生口角进而厮打。之后,彭安民要求彭某1去其大姑家,因其大姑不在家,彭某1便返回,彭安民未让彭某1进门,拿了电动车钥匙让其去其小姑家。爆炸发生前,彭安民在家教训彭慧,彭慧站在床上向房间门口丢了一件铁东西,刹那间发生爆炸。8月6日,江西省燃气协会专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科现场勘察人员共同见证下,对现场燃气总立管及603室内燃气表、表后管、燃气阀门进行了外观检查和气密性试验,现场检查设施正常、整体气密性试验合格。查阅华润燃气公司运行记录,该小区当天供气压力正常,燃气加臭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阳光新城小区12栋1-603室大门系防盗门,防盗门与门框脱离,防盗锁舌与内保险锁舌均呈闭锁状,天然气管道通往天然气表之间的燃气表前阀门呈开状,连接灶具与表后阀的用户燃气胶管已完全脱落,表前、表后阀均处于开启状态,燃气灶有熄火保护装置。该事故是先经燃气爆炸后引起的火灾。天然气系从灶具燃气胶管与表后阀脱开长时间无阻力泄漏使室内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后遇不明火源爆炸。爆炸发生时,彭安民、彭慧均在室内,房门反锁,无其他证据证明此次事故中有犯罪事实,属于室内管道天然气使用不当造成的燃气爆炸事故。
2019年12月25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吉州区“8.5”燃气爆炸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案涉事故属于室内管道天然气使用不当造成的燃气爆炸事故。
另查明,彭安民系原告***、***之子,彭慧、彭某1、原告贺某系彭安民、贺爱华子女。彭安民在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46142.98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故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属于室内管道天然气使用不当造成的燃气爆炸事故,被告**作为房屋出租人,被告吉安房管局作为公租房的管理人、被告华润燃气公司作为供气方,均无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某1、贺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72元,减半收取5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