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

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2民初32号 原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于显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发,男,1964年7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三人:**,男,1987年7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