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202民初397号
原告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永成,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
委托代理人郭飞,系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斌,系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
委托代理人管晓斌,系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丽,系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杰
人民陪审员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张 海 龙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俊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