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本金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

某某与凯本金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7民初2712号 原告:***,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凯本金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张黄镇鹿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凯本金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