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催28号
申请人常州燕柏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50,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2月16日前申报权利。
申报人凯本金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州燕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曹 敬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书 记 员 陈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