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本金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

4074凯本金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与江苏腾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23民初4074号
原告凯本金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腾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凯本金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晓永
法官助理 郑关朝 书 记 员 孙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