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456号
原告:***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张黄镇鹿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796681178。
法定代表人:CarstenWernerWoerner。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健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街88号3号楼21层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71XF6L。
法定代表人:王启迪。
原告***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健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2020年4月17日,原告***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威特种化学品(济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庆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