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403执87号
****化工有限公司、***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3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动交纳案款101400元,执行费1400元已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403执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0月30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