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2206号
原告:****药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茂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黄集镇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郭桥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东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媛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同武
书 记 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