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宝凯药业有限公司

南通宝凯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恒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1民初9306号之二
原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茂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梓埠产业集群区。
法定代表人陆林云。
本院受理原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627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79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建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奕
书 记 员 施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