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张民初字第1788号
原告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步行街85-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港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悦丰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港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家港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家港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家港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70元,减半收取44635元由原告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