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执2219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岐丽。
被执行人上海丰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春炜。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24562号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丰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它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丰汇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及办公用品,现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暂未处置完毕。另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顾 悦
审判员 龚德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