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财保123号
申请人:李敏,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倩,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文康,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徐言勇,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8层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康,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12号4-2。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康,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余海,职务不详。
申请人李敏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文康、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4299858.75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文康、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4299858.7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开元
代理审判员  李 亚
代理审判员  白福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