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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1944号

原告:**,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宏,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翔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住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4-2/div>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住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iv>

法定代表人: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成都,住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iv>

法定代表人:余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住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雪,经理。

被告:南江新业开创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大堂坝上城****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苏,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芳,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南江新业开创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中,***提出反诉,但未在指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口头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020年9月29日,原告**于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就本案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181元,减半收取5705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75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琬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人民陪审员  冉超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