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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财保110号

申请人:**,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宏,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

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海。

被申请人: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江新业开创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奎。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南江新业开创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南江新业开创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5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邓云茂

审判员  苏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