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1080号之一

原告:**,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宏,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杨翔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里南四段51号3栋8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12号4-2。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徐言勇,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余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江新业开创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10楼。

法定代表人:刘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芳,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南江新业开创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78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8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