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

常德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725执10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文昌东路0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长沙银行1158079761000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71.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