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725执10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文昌东路0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长沙银行1158079761000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771.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