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

某某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桃源县陬市镇下街居民委员会人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初,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志丹

审判员  胡立勇

审判员  朱云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