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

某某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2执323号
**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
关于**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根据韶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韶仲裁字第233号仲裁裁决,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工程安装款22575元及仲裁费1573.5元。因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韶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韶仲裁字第233号仲裁裁决确定的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