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下街居民委员会人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育君,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湘0725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居住房屋,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股金分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云辉
审 判 员 田志丹
审 判 员 胡立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