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1民初30283号
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2)。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唐河县,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成立情况:原告(出租方)、被告(承租方)签订《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广州白云机场T3扩建道路工程;设备名称为挖掘机、型号6205F、数量1台;出租方自2023年8月17日起将上述挖掘机交付承租方使用,进场自带80%燃油,退场补足燃油;月租金27000元;包月每天九小时,超出以加班计,现场签单为准;乙方必须提供带有操作人员的机械租赁方式,并提供1%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以月租方式结算;等等,合同落款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附件记载,租赁单价为27000元/月;等等。
二、合同履行情况:2023年8月,被告联系原告称需要租赁带操作员的挖掘机一台。2023年8月16日晚上,原告出租的设备进场,次日开始施工。因为一直没有签订合同,故双方于2023年11月28日补签了案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被告一直租赁案涉挖掘机使用至2024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结算单,确认租赁期间为2023年8月17日至2024年1月2日,实际应付(剩余款)为70480元;2023年春节前付清。春节时,被告仅支付30000元,其中15000元是被告员工唐某通过支付宝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付的,故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用40480元。
三、被告还款情况:无还款。
四、被告答辩意见:无答辩。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及操作工工资共40480元;2、被告支付违约期间利息(以404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4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4、被告支付违约期间原告多次往返深圳至广州的差旅费用1200元。
七、其他:2024年5月8日,本院以(2024)粤0111民诉前调23839号立案受理本案。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尚有租赁费用40480元至今未付,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在无相反证据可推翻原告证据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当支付租赁费用40480元。被告在签订结算单后曾陆续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款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自本案进入诉前联调阶段即2024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差旅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4048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40480元为基数,应自2024年5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应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规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规避、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