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佳都某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6民初18872号 原告:某(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温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