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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8256号 原告: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