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1592号
原告:宗某,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系原告妻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J某。
原告宗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宗某于202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宗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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